假外资现象分析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5 19:50
重庆JC公司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25%的股权被外国投资者收购。 利用境外企业回流投资,实现内资转外资,在政策上享受中资企业无法比拟的超国民待遇。 尚无有效管理利用境外公司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 《通知》虽然规范了并购投资行为,要求严格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 近期,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国内居民先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再在国内投资。 企业作为外国投资者。 “回报投资”现象日益严重,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工商管理司发现,回报投资主要有两种模式:“回报直接投资”和“回报并购投资”。 以“回归并购投资”为例:重庆JC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为境内民营企业,境内居民A、B分别持股75%和25%。 2004年10月,A在香港成立了香港慧聪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并担任其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05年1月,B将持有的“重庆JC公司”25%的股份以等值外币转让给香港HC公司。 共同创办另一家中资民营企业重庆奥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至此,重庆JC公司因收购由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持有其 25% 的股份。 两种返还投资模式具有共同特点: 一是境内居民未通过正常审批渠道办理境外投资审批和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二、境内居民个人选择注册审批相对宽松的香港作为境外企业的注册地; 第三,境内外公司均由境内居民个人控股; 第四,境内企业刚好可以享受投资公司优惠政策的最低要求。 [H] 什么是“假外商投资”回报投资屡屡发生的诱因? 业内人士指出,主要原因是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免税; 地方政府在土地、水、电等方面的优惠价格优惠; 相对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如借外债等。因此,利用境外企业的“返还投资”,实现内资转外资,享受中资企业在条款上无法比拟的超国民待遇 的政策。 这种“异化”不仅违背了我国促进招商引资的初衷,也助长了更多“假外商投资”的增长,也不利于公平市场的形成 竞争环境。 对此,相关人士指出,监管措施有限,“假外商”投资返程存在机会。 目前尚无相关政策有效管理利用境外“空壳”公司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虽然《关于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从法规上对“并购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严格审查,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因为并购合同往往只包含两者 并购各方 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不能反映双方股东; 二、境外公司股东变更手续简单,无需办理 向境内审批部门备案,境外“空壳”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名义上的股权变动,实现境内外不同管理层的出现,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审批不严、越权审批也导致了“假外商”投资回报的实现。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外经贸部门作为审批主管部门,往往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资信证明、合法的商业登记证(工商登记证、公司登记证)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时。 )等,但没有“核实”外国投资者控制方的身份。 审批程序“表面上”符合要求,让那些海外“空壳”公司的投资回报畅通无阻。 在前述“返还并购投资”的案例中,为使境外并购行为符合“被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原公司中享有股东身份超过一年”的实质 年”,境内居民A将持有的“重庆JC公司”75%股权转让给自己对于其控制的另一家中资民营企业,从“重庆JC公司”成立到甲乙双方股权转让,仅用了不到4个月的时间,政策的寻租意图十分明显。 同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经贸部门。 省级以上,但在实际管理中,出现越权审批的现象。 有时会发生。 由于基层审批部门对并购交易涉及的问题缺乏了解,受招商引资任务的影响,难免会放出一些“问题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资金流入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极易成为“黑钱”“热钱”跨境流动的渠道。 由于在香港注册公司手续简单,对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的要求极低,国内居民经常利用境外“空壳”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资金,以获得优惠政策。 国内外投资。 名义流入中国,不排除境内居民通过“地下银行”转移境内资产的可能性。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查证,极易成为“黑钱”“热钱”流入中国的渠道,客观上增加了 监管跨境资金风险的合法性。 针对“假外商投资”返投资现象愈演愈烈,业内相关人士认为,应尽快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地方政府以外资为重的做法 以绩效评价为依据,逐步缩小国内外企业的政策差异,营造公平竞争。 市场环境。 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有效管理。 从立法层面上,应规定中方多次转股的最终控制人底线,让审批部门有限制依据。 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其背景的了解,严格审查并购等“个人回报投资”的外汇审批登记。 规范引进外资,杜绝“假外资”。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区要从重“量”向“重质”转变。 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应当加强对外国投资者资格和真实性的审查。 地方政府也要从“以优惠政策引资”向“以良好投资环境引资”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流向监测分析能力。 建立跨境资金流入流出实时监测系统,提高对异常情况的快速反应能力,密切关注外汇资金流入变化. 建立健全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制度,实现对外汇收支的全面、持续、高效监测、分析和预警,提高外汇收支管理的有效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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