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5 15:50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境内企业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外商投资的企业。 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 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军事及涉军企业、企业周边关键敏感军事设施等与国防安全相关的单位; 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重要农产品、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能源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实际控制权可能由外国投资者取得。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安全审查。 工作,明确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 通知指出,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相关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及其他与国家有关的单位。 国防和安全;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相关国家安全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实际控制权可能由外国投资者取得。 通知明确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为并购交易会影响国防安全,包括对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及相关装备和 国防所需设施,对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国防的影响。 对基本社会秩序的影响和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根据通知,本次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涉外并购涉及的行业和领域。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并购,商务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审查。 ;外商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行业协会、同行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建议。 通知称,联席会议将首先对商务部提交安全审查的并购进行一般审查,对未通过一般审查的并购进行专项审查。 启动专项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进行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 意见基本一致的,联席会议提出审议意见; 如有重大分歧,由联席会议报国务院决定。 通知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已造成或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提请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 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者转让相关的股权、资产或者其他措施。 其他消除合并对国家安全影响的有效措施。 通知称,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起实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应当参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并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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